目 录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三、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四、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审批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一)事项名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2.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3)申请人股东无下列情形:
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情形。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途等内容。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和基本户应分设。
4.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6.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7.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应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8.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9.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
10.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1.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材料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11.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1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缴存保证金的,应出具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函。
13.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地点
河北银保监局
(六)办理时间
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七)联系电话
0311-68098360
(八)办理流程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取得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如公司继续存续,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一)事项名称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3.已建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4.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5.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材料
1.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2.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3.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5.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地点
河北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
(六)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联系电话
0311-68098360
(八)办理流程
商业银行向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一)事项名称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经纪机构除外。
2.股东符合如下要求: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3)申请人股东无下列情形:
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机构股东的情形;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股东条件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途等内容。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和基本户应分设。
4.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6.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7.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8.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9.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
10.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1.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材料
1.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3.《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或《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11.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1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缴存保证金的,应出具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函。
13.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地点
河北银保监局
(六)办理时间
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七)联系电话
0311-68098360
(八)办理流程
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河北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取得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如公司继续存续,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四、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一)事项名称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二)设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条
(三)申请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或者合伙人如下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1)申请人采用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申请人采用公司形式的,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仅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估师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业经历指保险公估从业经历。
(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应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应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3)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由基本户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途及未完成备案不得动用等内容。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5.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6.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7.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
8.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9.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10.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11.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4.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6.不存在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情形。
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4.《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5.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7.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0.《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花名册。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12.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13.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保证书。
14.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15.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其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任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文件。
1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由法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3.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复印件。
4.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内部决议。
5.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6.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最近2年内接受银行保险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及缴纳罚款证明复印件。
7.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8.《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9.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况说明,应按照下列字段对最近2年内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进行梳理:机构名称、所在省份、成立时间、是否退出市场、退出市场时间。
10.新设分支机构职场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文件复印件及职场照片。
11.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地点
河北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
(六)联系电话
0311-68098360
(七)办理流程
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其中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应向河北银保监局备案,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由河北银保监局接收备案材料并初审,由银保监会依法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其中省级分支机构备案应向河北银保监局备案,省以下分支机构备案应向注册地派出机构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范围开展业务。
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审批
(一)事项名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三)申请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事材料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4.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5.拟任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
拟任人的学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查询结果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需提供毕业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6.拟任人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拟任人3年金融工作经历或5年经济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拟任人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曾任职的机构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或与曾任职的机构存在与其劳动形式相关的经济收入关系的证明文件。
8.拟任人最近3年个人信用报告。
9.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0.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
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2年内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最近5年内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有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声明。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职尽责的承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历的,还应当提交最近2年内未受相应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涉及反洗钱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1.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地点
河北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
(六)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联系电话
0311-68098360
(八)办理流程
向拟任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