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更好的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中心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和河北高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法院司法实践,决定更新《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机构类别
鉴定类机构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设计、产品质量、会计审计、测绘、价格鉴证等机构;
评估类机构包括:资产、房地产、土地、旧机动车、采矿权、保险公估等机构。
二、更新方式
此次更新《名单》采取省级行业协会推荐的方式进行。机构所属行业没有协会的,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省级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推荐后,河北高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和各市中级法院对鉴定、评估机构履职评价情况确定《名单》。
三、推荐条件:
被推荐的必须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法人代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违规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省法院取消备案资格未满3年的;
4、由被取消备案资格、被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同等或更为严重处罚的专业机构直接演变、更名或者由其法人代表成立或控股,原处罚未满3年的;
5、收费标准高于所属省行业协会各机构平均收费标准10%的。
四、更新流程
1、各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择优推荐鉴定、评估机构,从优到劣排序报送河北高院;
2、河北高院根据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推荐,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确定《名单》初稿;
3、各中院根据对鉴定、评估机构的履职评价情况,就《名单》初稿提出建议;
4、河北高院将《名单》初稿,连同机构在所属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一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法院网公示;
5、河北高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进行处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法院网公告《名单》。
五、其他事项
申请加入《名单》的机构必须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1),由省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统一交河北高院。
监督举报电话:0311-66707622。
本公告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加入《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承诺书
2.行业协会联系方式